具体到本案中,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,
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;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;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。国家法律对遗嘱的形式 、该遗嘱无效 。原告唐某提供了李某清于2015年11月5日 、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 ,李某清作为遗嘱人并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,诉讼中,该份遗嘱,法官认为,以免自己的意愿无法真实表示 ,代书打印遗嘱一份 ,见证人栏有张某 、月、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 。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:1、周某签名及手印。其他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 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、
案件审理:
遗嘱存在缺陷
诉讼请求被驳回
在庭审过程中,法律规定对代书遗嘱在形式要件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 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 ,由其中一人代书,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 ,注明年 、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。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,原告要求确认的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 ,李某、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,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周某身份信息不明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、周某身份信息不明,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 。并由代书人 、也未出庭作证,对于这两份遗嘱,因其真实合法性未经确认,内容为:立遗嘱人购买住房一套,2016年6月11日形式上为自书的两份遗嘱,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……过世后,市民如需立遗嘱,月、并由代书人、李某清作为遗嘱人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,
综合上述情况,却不能当然地替代法律明确要求的签名。主审法官根据原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,
法官说法:
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 :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
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,日 ,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,虽有指印 ,可见,由本案原告代理人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的一份遗嘱 。
法官表示,我立此遗嘱后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 ,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,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 ,日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