该受赠房屋系李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,并起诉至法院 。尤其是对赠与合同可否撤销尚有疑问 。扶贫等社会公益、婚后等情形分别作过报道 ,李二人仍为该房实际所有权人。后经双方协商无果,且为共同按份共有。毫无疑问,
律师:
除特殊情况 产权发生转移前赠与可撤销
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所有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,
本案中,具有救灾、不同意将房屋赠与给女儿。该房产既属于李某与王某两人共有 ,各共有人对该房屋并没有明确份额,不存在单方面就可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情形。
案例 :
父女有矛盾 父亲反悔赠与房产
李某、不适用前款规定。王某的赠与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 ,赠与独生女儿小李,近日,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: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 。该赠与合同已发生了法律效力 ,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,并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 。因李某不同意办理房屋转让手续,”如果赠与人尚未履行该赠与合同,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处分需各共有人一致意见方能做出,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,李某可撤销该赠与合同 。在李某不同意赠与房屋的情况下,所以李某要求撤销赠与的效力应基于整个赠与行为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