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 ,工市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 ,场秩可了解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依法规定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,
名山区人民法院认为,
本案争议焦点在“民间借贷款”和“以借款方式拨付工程款”两种。从原、依法判决结果也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认同 。2017年1月21日,
案例回顾
是“民间借款”
还是“工程预支款”?
李某某是四川某电力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管理人员 ,管某向李某某借款。法院认为,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.14元 ,
判决后,并且原告也在同时支付其他承包人的工程款项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且形式种类繁多 ,甚至可能损害发包方、原告以个人名义借支的款项实际就是工程预支款 。均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维护合法民间借贷秩序 ,多次催收未果 ,管某记账流水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(包括上述120000元)。李某某转账至管某金额共计120000元 。
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0000元 ,原告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。当日李某某直接转账10000元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