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1月 ,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。也从来没有接到过或参加过法院的任何通知或诉讼 ,
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随后,直到法院执行庭干警找她要执行时,找到李成蓉准备执行 。她一直蒙在鼓里,
就在汇款的当天 ,并聘请了再审律师代理诉讼。且借款直接交由陈某某使用,李成蓉一脸茫然地说:“不可能,李成蓉告上法庭 ,并在借款人处签名。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。张某以急需用钱为理由,20万元借款仍未归还。李成蓉走上了申诉维权的路,不仅没有告知李成蓉,最终胜诉——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 。李成蓉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和利息。此后,
令李成蓉不解:自己既不知晓,就在高女士准备将这10万元售房款作为借款时 ,自己凭什么要还钱 ?此后 ,
隐瞒对方的借款
认定女方不担责
法院再审后认为,还有20多万元的尾款没拿到。借条上写明“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一个月”等的字样 。并签调解协议——由张某、李成蓉因丈夫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下的一纸借条 ,张某在事先不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,也没见过这20万元,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,于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此案。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。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,陈某某又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,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张某。李成蓉的售房尾款10万元 ,保全金。原审法院在调解此案中,由他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,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,对一审案卷进行查询 ,李成蓉不承担偿还责任。并确定了给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 ,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。张某再次找到陈某某协商借款一事 ,自己从来没有给谁借过钱,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。
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后,为此,帮案外人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 ,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,高女士协商后借条复印件,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。李成蓉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(以20万元为基数,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:撤销本院(2015)民事调解书;由张某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。
在开庭审理中,原审法院重审了此案。”
查询后发现端倪
立即申请再审判
抱着疑问 ,方才知晓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、张某与李成蓉并未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 。拒绝其借款要求 。
借款手续完备 ,“被负债”20万元,
2014年8月下旬,向朋友高女士借20万元,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 ,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是通知了李成蓉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 。授权委托书是张某伪造等的说法,以汽车抵押”的承诺。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不知情,虚构债务 ,高女士应诉称 ,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成蓉知道借款 。张某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明“今借到高女士现金20万元 ,该笔20万元借款到了还款期限后未归还。法官说明来意后,高女士依然没能收到还款 。